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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公司注冊

                                      持股平臺設計方案(持股平臺搭建方式)

                                      發布時間:2022-10-14   閱讀數量:5

                                      什么是持股平臺?大家可能對這個詞還有些不了解。

                                      持股平臺,也就是企業的員工持股計劃(ESOP),是一種公司員工認購該公司的部分股本,委托專門機構(例如信托基金會等)集中管理、運作,且參加董事會管理,并根據股份分享股息的股權計劃。

                                      那么持股平臺具體有哪些模式呢?

                                      下面根據股權專家徐盛燈博士著作的《股權系統整體設計方案》來給您做一個詳細的描述。

                                      持股平臺主要分為五個模式。

                                      模式一:有限合伙

                                      特點:

                                      (1)基礎文件:合伙協議。

                                      (2)普通合伙人(GP,至少一人)負責合伙事務的執行,有限合伙人的不執行合伙事務亦不受競業禁止、與合伙企業交易的限制。

                                      (3)責任形式:普通合伙人——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出資額為限。

                                      (4)合伙協議可以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

                                      (5)對于內部治理結構沒有硬性要求。

                                      (6)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業存續期間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

                                      (7)稅負:“先分后稅”,僅合伙人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

                                      模式二:有限責任公司

                                      特點:

                                      (1)基礎文件:公司章程。

                                      (2)相對規范的內部治理結構,監事會、董事會、股東會。

                                      (3)定期召開股東會會議、董事會會議,作出決議需符合《公司法)的程序性要求。

                                      (4)責任形式:股東以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5)稅負:“雙重稅負”,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

                                      模式三:私募基金

                                      特點:

                                      (1)基礎文件:a.基金合同b.公司章程c.合伙協議。

                                      (2)無需行政審批,向基金業協會申請登記。

                                      (3)契約型和合伙型的基金無內部機構特殊要求,公司型需滿足《公司法》對于公司治理的要求。

                                      (4)稅負:契約型和合伙型僅繳納個人所得稅,公司型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

                                      模式四:企業年金

                                      特點:

                                      (1)由企業與工會或職工代表通過集體協商確定,并制定企業年金方案。

                                      (2)企業年金方案應當報送所在地區縣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3)職工或退休人員死亡后,其企業年金個人帳戶余額由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一次性領取。

                                      (4)建立企業年金計劃的企業及其職工作為委托人,與企業年金理事會或者法人受托機構(受托人)簽訂受托管理合同,并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5)稅負:個人暫不繳納個人所得稅。

                                      (6)投資私募基金無需穿透核查。

                                      模式五:信托計劃

                                      特點:

                                      (1)基礎文件:信托合同。

                                      (2)須有關于信托計劃的董事會決議和股東會決議。

                                      (3)受益人只享有信托收益權,而不再享有股權。

                                      (4)稅負:受益人繳納各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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